某机械厂租用六安某厂家属区房屋,从事安装机械设备、铸铁金属件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取得许可■■★■。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乳化液对工件进行润滑和降温,伴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实际经营者除对固体废物进行简单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附近居民因此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举报◆◆,反映该厂产生的噪声等污染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立案后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及限期补办决定,责令某机械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5万元。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上述决定■★◆■★。该厂仍不服,以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限期补办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4155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今日起,开设◆■“六安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专栏■★,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全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指引作用,通过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有效提升司法能力,充分体现案例指导和参考价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机械加工类生产活动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某机械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应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在立案查处某机械厂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决定,并无不妥。另某机械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证据证实存在排放污染的事实★■■★◆,该厂又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故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5万元,于法有据。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在生活区租用房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经营,属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六金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某机械厂的诉讼请求。某机械厂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六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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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
一审: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金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2013年4月11日)
二审: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2013年6月8日)